团体保险在我离开后就没有用了。团体风险重疾险的主体通常是公司,也就是说,团体风险重疾险是公司为本公司员工购买的重疾险产品。与个人重疾险相比,团体风险重疾险对健康告知的要求更为宽松,也有人数限制。
但也正因为团体风险重疾险是由公司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员工投的保险,因为这样如果员工减员,自然也不能享受团体风险重疾险的保障。网上有鸡汤之说--企业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类似于毒药,看似说不通,其实很合理普遍离职后,公司保障的重大疾病风险没有了,群体风险没有了,普遍离职后,公司可以找人顶上去,换掉。
中国某500强企业的一位高管没有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因为他在该企业工作多年,享受了非常好的待遇和保险福利。在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由于原告辞职后被医院诊断为疾病,且其辞职后也未履行职责,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和公司的规定,员工离职后将退出保险项目。公司提供了原告的辞职申请、公司的制度、批复、保险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及原告履行职责的情况等证据。
综合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1月14日解除,原告在某医院工作时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结合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的团体保险和福利制度等内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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