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比如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条件后,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法律分析】
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出于多方考虑,法院一般无法强制腾空房产进行拍卖。但是如果这个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有多套房产足以保障该被执行人的生存需要,则该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也可以继续执行。第三种情况是考虑到为被执行人提供一个周转期,这也为法院的工作留出了一个期间,保障被执行人有充分的时间获得如政府救济等其他生存手段。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基本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这个居住权是被执行人以及其家属生存必须的。同时,这份保障不能是永久的,被执行人最终还是要通过其他手段(比如社会救济)寻找其他出路,而不是将这份义务全部转嫁到申请执行人身上,更不能通过这个手段逃避债务、逃避执行。综上可知,满足一定的条件,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但是执行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基本情况(如面积、地段、装修)是否超出一般人的生存所需,被执行人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其他生存房屋(如子女名下是否有可居住的房产),被执行人的实际能力(包括其年龄、收入等),兼顾法理和情理,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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