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费:丧葬费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院可以根据以上因素酌情判定数额,笔者建议起诉赔偿数额可以在50000-100000之间。
5、误工费:主要包括受害人住院期间亲属护理费(针对交通事故中非当场死亡的情况、还会产生相应的医疗费)、办理丧事误工费。可以按实际误工损失、行业平均收入或护理行业收入标准计算。2016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为36848元。
6、交通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必然产生交通费损失,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的还会产生住宿费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或由法院酌情判定数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