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若刑事判决书判项(或附清单)直接列明赃款最终的占有或持有情况,则法院可直接裁定追缴赃款;若刑事判决书(或附清单)中并未直接列明赃款去向,判项中只明确“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则即使裁判主文中提及赃款流向,法院依然应综合本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案涉款项流转的书证(如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否则不得违法裁定追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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