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执行机关即执行的主体,是指行使国家执行权、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司法文书内容的机关。我国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国家执行权。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2.监狱。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