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如题所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哈密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哈密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共六章38条,主要为总则、监督的内容和措施、监督的实施、监督的处理、责任追究、附则等。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内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等监督职责。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什么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行政执法的含义是什么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法律依据:《哈密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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