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简述规范性文件程序包括哪些流程?

如题所述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来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江府〔2014〕10号)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江门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江办发[2012]27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规范性文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才能按规定报送审查。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一)已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立规计划,因上级文件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以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须先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增列入年度立规计划。

  (二)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4、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5)需要提请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

  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

  6、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7、其他有关材料。

  (1)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站截图(公开征求意见挂网不少于10天)

  (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三)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进行审核把关。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4、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据;

  (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

  (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

  6、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7、其他有关材料。

  (1)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站截图 (公开征求意见挂网不少于10天)

  (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

  (三)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告知送审部门。

  (五)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送审部门对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市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求政府协调解决。

  四、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

  1、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行政首长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江门政务之窗网站发布。

  2、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4、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列表形式向江门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制定、发布、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表格内容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单位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统一发布情况、报送备案的时间、江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文号等。

  (二)部门店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

  1、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1)如起草部门单独发文的,部门负责人签发印好文件后,与市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办理申请统一公开事宜,经政府信公开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发文并挂网公开正式文件。

  (2)如多个起草部门联合印发的,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共同起草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并与市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办理申请统一公开事宜,经政府信公开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发文并挂网公开正式文件。

  2、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后,不再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列表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表格内容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单位名称、文号、发文时间、是否已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文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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