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异地设立了分公司,现需注销,将分公司固定资产转入到总公司的账面上,请问这种情况要视同销售吗

这批固定资产的确是分公司买的,而且分公司在异地独立纳税申报,但它的经营资金是我们总公司拨付的。照我的理解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转移固定资产到总公司应不涉及转移所有权,但看了增值税条例也找不到确切的答案,请高手指点,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多谢高手指点,但我还想问的是:视同销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在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也要视同销售吗?分公司将资产转移给总公司,所有权应没有发生转移吧?

99%的情况下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过你也可以尝试写份固定资产销售减免申请给税务机关(分公司名义交异地主管机关),兴许能中奖。以下为正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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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1
是分公司注销,不是子公司注销,资产的所有权还是总公司的,不用视同销售,因为你销售了钱还是总公司的,没有人自己买自己东西的.不用开票交税.

按照现在的增值税,你分公司开17%的点给总公司好了,总公司做为进项抵扣,与分公司的销项税,还不是一样抵扣了,不产生增值.所以做税务处理也是多余.

注:你卖09年前的固定资产你开17%的增票是合法的,因为税率高,没人会管你.
第2个回答  2010-11-12
这个情况不是视同销售。
分公司注销,把账过到总公司就可以了,资产还是你们的资产,负债还是你们还,搞那么复杂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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