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收银主管有权利不要我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22

商场收银主管有权利不要我吗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一、在工作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作为一名收银员领班,首先是一名收银员,只有自己的业务水平高了,才能赢得同事们的支援,也才能够带好、管好下面的人员。虽然我从事收银员工作已经三年,且取得一了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还是不够的,随着超市的发展,对我们收银员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学习,我总能最先掌握电脑操作技术,总能为下面的同志做指导。
二、做好了员工的管理,指导工作,领班虽然不算什么大领导,但也管着一堆人,是领导信任才让我担此重任,因此,在工作中,我总是对他们严格要求,无论是谁,有了违纪,决不姑息迁就,正是因为我能严于律已,大胆管理,在生活中又能无微不至的关怀下面的员工,因此他们都非常尊重我,都服从我的管理,一年下来,我们的工作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三、合理安排好收银员值班、换班工作,收银员的工作不累,但得细心,因此收银员必须任何时候都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旺盛的精力。因此,在给几名员工作排班时,我总是挖空心思,既要让收银员休息好,又不能影响自身的工作,还要照顾好她们的特殊情况。
四、抓好一级工作,给领导分忧,做为一个领班,能够在收银员一级解决的问题,我决不去麻烦领导,对商场里的大事,又从不失时机的向领导请示汇报。
通过年终的总结,我有几点感触:
其一是要发扬团队精神。因为公司经营不是个人行为,一个人的能力必竟有限,如果大家拧成一股绳,就能做到事半功倍。但这一定要建立在每名员工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对工作的责任感、良好的品德这一基础上,否则团队精神就成了一句空话。那么如何主动的发扬团队精神呢?具体到各个部门,如果你努力的工作,业绩被领导认可,势必会影响到你周围的同事,大家以你为榜样,你的进步无形的带动了大家共同进步。反之,别人取得的成绩也会成为你不断进取的动力,如此产生连锁反应的良性回圈。其二是要学会与部门、领导之间的沟通。公司的机构分布就象是一张网,每个部门看似独立,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络。就拿财务部来说,日常业务和每个部门都要打交道。与部门保持联络,听听它们的意见与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样做一来有效的发挥了监督职能,二来能及时的把资讯反馈到领导层,把工作从被动变为主动。其三是要有一颗永攀高峰的进取之心。这就给我们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想在事业上有所发展,就必需武装自己的头脑,来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
人生能有几回博,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要化思想为行动,用自己的勤劳与智慧描绘未来的蓝图。

百货收银主管有权力决定是否招聘该收银员吗

没有,只要是正规的百货,招聘收银员都是由HR人力资源部门来决定的。但是收银主管有权力影响招聘人员的判断,也就是说如果你应聘收银员,但其收银主管对你有偏见而向HR提议不录用你,这也是正常现象。但也有一种情况,某百货HR已经忙到没有时间招聘的地步,而是把招聘权力下放至各部门经理或主管也是有可能的,但最终签订合同还是跟百货,而不是跟收银主管之间的口头协议。

出工伤厂子有权利不要我吗

没有!工伤一到四级,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五到六级,单位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七到十级,合同期满或者员工主动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城管有权利收车吗?

车辆占用人行道,把人逼上车道,拨110后说找交警,交警说找城管,所以一直解决不了,如果把城管取消了,变成公安的一个执法大队,不就什么都解决了吗。

城管有权利没收DM单吗?

得看你们那地方法规!

物业主管有权利开除保洁人员吗?

看合同的甲方是不是物业管理。假如甲方是物业,主管就有权开除下属

收银主管

Cashier Director

城管有权利没收东西吗?

没有按照法律程式没收人家的财物,是没有权力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比如:先出示证件,再没收财物,还要打收条(写清楚没收的物品以及数量,没收的单位等),还要告知被没收人的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排程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 *** 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土匪有权抢东西吗?

海澜之家主管有权利辞退员工吗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形成的不是于某个主管形成 的,如果解除也是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主管是否有权做出这个决定,然后单位名义解除看单位内规定,但是肯定不能以个人名义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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