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案时间规定

如题所述

(一)刑事案件受理时间一般是七日,如果案件重大并且线索比较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案件特别重大并且线索特别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期限包括强制措施的期限以及侦查羁押的期限,其具体期限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分别确定。
刑事案件受理时间一般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的七日,对于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如果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的,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二)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期限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期限包括强制措施期限以及侦查羁押期限两种:
1.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间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是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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