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税率有3%、5%、6%、9%、10% 、13%。详情如下:
(一)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1、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2、征收率5% :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征收率5%减按1.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征收率3%减按2% :纳税人销售旧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
1、税率1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销售劳务。
2、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dao
1、9%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2、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从事营改增项目:
1、税率 13% :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 9%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现代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税率6% :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上;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一、增值税计算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哪些内容
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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