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敲诈勒索界定

如题所述

一、民事纠纷敲诈勒索界定
      民事纠纷敲诈勒索界定是有合法请求基础,没有使用威胁等暴力手段。判断敲诈勒索罪与民间纠纷的界限,主要不在于数额的多少,而在于其是否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如果在协商中没有运用威胁手段,没有造成对方恐惧,没有强行索要,而只是谈判过程中提出了一个主张,那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事纠纷问题咨询
      申请轻重伤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管是否构成犯罪,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对方。
      三、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与未遂的界定
      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与未遂的界定裁判要旨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将指定被害人把钱财放于某地点的信息发给被害人后,即属于犯罪行为终了。行为人即使放弃犯罪而没有到指定地点取财,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案情201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林荣培在广东省珠海市湾仔邮局,以“湖南鸭子帮”的名义,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被害人珠海市金鼎精艺珠宝有限公司老板温乃棉一封勒索信,向其勒索人民币万元,并令其于5月8日18时将上述款项放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市场门口第二个垃圾桶内,否则准备6月1日前给其儿女收尸。被害人温乃棉收到恐吓信后报警。5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坑市场附近布控,但被告人林荣培没有到现场取钱。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林荣培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林荣培辩解称,其对原老板温乃棉有意见,只是为了泄愤,没有真正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到“恐吓信”指定的地点收取“勒索”的款项,属于犯罪中止。其辩护人提出,林荣培在恐吓信寄出后,主动放弃犯罪,致使勒索财物的结果没有出现,属于犯罪中止。裁判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荣培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寄恐吓信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荣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林荣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林荣培以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0年12月8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一、本案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侵财型犯罪的敲诈勒索罪,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获得利益与被害人损失利益是统一的,但有时并不统一,即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获得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我们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态?笔者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以法益损害为标准。刑法中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状表述,只是为了使构成要件所反映的对法益的侵害性达到犯罪程度,或者为了区别此罪与彼罪。即使刑法对行为人主观上追求利益的目的有要求,但在行为人目的没有达到的客观情形与对被害人造成客观实际损失不统一的情况下,还应当领会刑法背后的实质是对法益侵害性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判。所以,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与一般盗窃、诈骗型犯罪一样,属于结果犯,认定既、未遂的标准,就是看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客观上是否对法益——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际损害。本案中,被告人的敲诈勒索犯罪实施完毕,属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具体如何理解“实行终了”,在不同的罪名以及具体罪名的不同具体案情中认定有不同,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理解、认定。例如在敲诈勒索罪中,如果行为人威胁被害人于某个时间将财物直接交付给行为人本人手中的,该情形应当以“财物的交付”为实行终了,因为行为人除了传达敲诈勒索信息之外,还有直接接收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行为人威胁被害人将财物放于某地,因为不存在直接交接财物的过程,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应当以威胁信息发送至被害人为认定标准。
      四、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界定是什么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是: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没有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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