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内,复员军人并不具有特殊的优待的,只能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并不是可以用退役军人的身份、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认为不合理的事由,可以向当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站求助帮忙的;准确的路径是与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事一样,劳动纠纷通过社保局投诉、申诉后,由社保局下属的劳动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级人民法院予以仲裁、判决的。
而当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不能予以直接干涉的,唯一的是在退役军人具有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指导和协助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役军人,去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免费委派律师志愿者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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