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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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选D,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题选D;第三题选B,必须依照法定格式要求制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题选C和D,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 《生猪屠宰管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 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 市工商局将乙、 丙丁场营业执照吊销, 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 丙、 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 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特定的人作出的, 侵害了乙、 丙、 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 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 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 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执照与许可证。 但本案中, 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 所以, 工商局、 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考点集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 法规的授权, 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 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 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 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必须确有治安违法行为,而且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罚款处罚的幅度是:对公民处20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因此,答案应该是B。
2、D,王的表述,不是执法必严的表现,这个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3、B,按照行政程序的规定,必须要制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4、C、D。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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