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什么说跨国公司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而只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题所述

跨国公司无论再大,他也只是一个公司,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也不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界定都是比较严格的。
而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跨国公司和其他国家或组织一样,都只是一个经济体,他们之间产生的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因此是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政治,而国际经济法主要是民商。
例子,微软再大,它不能直接决定国际间的战争与和平。但是却能和中国政府签订商业合同。非洲小国虽小,但是说打起来就打起来,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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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21
跨国公司并非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跨国公司不是一个单独的公司,而是公司或企业的集合,其本身并没有国籍,而所属的公司或企业都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成立的,本身却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此外,国际法上个人和法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因为他们不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即它们没有创立国际习惯法和缔结国际条约的资格,也没有实施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其不能依据国际条约直接向国家主张权利,或要求国家承担责任,遇到利益被东道国侵害时只能通过国家的外交保护来实现.
第2个回答  2010-03-22
国际法主体也可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其基本要件是:(1)具有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具有国际求偿能力。
1.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人格

它们的法律地位是依各自的所在国法律形成的。

(1)母公司依据母国法律成立,法律能力由母国法律决定。

(2)子公司则是依东道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成立,是具有东道国国籍的独立法人,法律能力由东道国法律确定,东道国对于子公司既有属人管辖权,又有属地管辖权。

(3)分公司是总公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营业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总公司的国籍,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在东道国从事营业活动营应经过核准注册登记,获得东道国有关机构的认可才能进行,总公司所在的母国对于分公司具有属人管辖权,而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具有属地管辖权。
第3个回答  2010-03-21
跨国公司并不是国际法上主体,它不能独立的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一般主体只有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而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跨国公司就是独立的主体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3-21
我们学习时所说的国际法其实是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而跨国公司只是在经营范围上跨越了国界,并没有任何一个公司不受所在国家国内法的管辖。就以我国为例,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机机构要进行登记,发给准予经营的许可证件。如果设立分公司,则依照外资企业的相关法律登记注册成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不存在他在国家以外的机构注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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