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3-21
跨国公司并非国际法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跨国公司不是一个单独的公司,而是公司或企业的集合,其本身并没有国籍,而所属的公司或企业都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成立的,本身却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此外,国际法上个人和法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因为他们不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即它们没有创立国际习惯法和缔结国际条约的资格,也没有实施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其不能依据国际条约直接向国家主张权利,或要求国家承担责任,遇到利益被东道国侵害时只能通过国家的外交保护来实现.
第2个回答 2010-03-22
国际法主体也可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其基本要件是:(1)具有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具有国际求偿能力。
1.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人格
它们的法律地位是依各自的所在国法律形成的。
(1)母公司依据母国法律成立,法律能力由母国法律决定。
(2)子公司则是依东道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成立,是具有东道国国籍的独立法人,法律能力由东道国法律确定,东道国对于子公司既有属人管辖权,又有属地管辖权。
(3)分公司是总公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营业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总公司的国籍,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在东道国从事营业活动营应经过核准注册登记,获得东道国有关机构的认可才能进行,总公司所在的母国对于分公司具有属人管辖权,而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具有属地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