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怎么样才能当警察?

如题所述

需要通过招警考试。分析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公务员局批准,警察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录各类警察的一种招考形式。

2、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

(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

(4)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5)符合所公布职位要求的生源地条件。

(6)报考学历要求大专或本科【同等学历】,因地区差异,要求有差别.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我国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4、招考过程包括: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和录用。

扩展资料:

1、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5、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8、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9、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10、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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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09
您好!我也有同样的警察梦想,我的笔试分和面试分还有体能测评都很优秀,可遗憾的是体检身高不合格,没能如愿,只能做司法助理员。根据公安院校最新录取相关的规定,警校、公安专科逐步取消,改为公安本科院校培养公安干警,通常分数要上本科线,然后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报考公安、军事院校条件即提前录取院校的条件。毕业后还有参加公务员(公安干警)录用考试,笔试分数会比非公安院校毕业生低,不参加面试,笔试合格直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考核,考核合格政审,政审合格录用,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合格转正即为正式公安干警(人民警察)。分数请关注您当地的录取分数线,体检标准请参看: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报考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如下: (1)被确定为本年度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读的非本年毕业的学生、现役军人、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三年内辞职(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以往任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的人员、被认定在三年内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填报虚假信息的人员、被认定为前一年以来参加该省内各级公务员考试进入面试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而放弃面试的人员、被认定为前一年以来通过该省内各级公务员考试但随后不到所报岗位工作的人员,不符合该次考试的报名条件。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4)省州(市)两级机关招考定向基层公务员的职位只允许该省县级及以下基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报考(中央直管驻滇单位由于管理权限的原因,不列入本次考试招考范围),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报考。县级及以下基层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能报考省州(市)两级机关定向基层公务员的岗位外,不允许报考其它岗位。 (5)凡不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要求的人员,不符合公安人民警察的报名条件。 (6)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 综上所述,要当人民警察,除分数合格,身体条件还要合格,公安院校毕业后还要参加你当地的人民警察招考录用程序,直到拿到录用通知后一年试用合格就是正式的人民警察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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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7-09

当警察的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警察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录各类警察的一种招考形式。

2、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规定了外科,皮肤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等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纹身者不能录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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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3-03-21
直接报考警校、参加公务员考试、军队转业、政法干警招录考试。
各地警校基本为专科学校,大家可以通过高考报名的方式进入警校学习,并毕业成为人民警察。各地公务员考试都有不同数量的警察职位供大家报考,军队转业干部也有一定名额的入警机会。
为了扩大入警的生源,培训合格警察人才,国家现组织了专门的政法干警培训考试。考试通过后经过2至3年的培训就可以正式进入警察队伍了。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4个回答  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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