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向对方,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一)诉的主体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二)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因而,民事权益争议就成为诉的内容。
(三)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
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而并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法律性质,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后者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
请求。权利主体从实体
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可公为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变更之
诉3种。明确诉的种类,有利于当事人正确主张其权益;便于法院主动搜集调整证据,合理地组织审判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每一个诉的具
体内容,都由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即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组成,这种因素叫做诉的要件。它使诉特定化,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的重要依据。诉的标的是原
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或对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有被侵害危险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