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公安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9-09
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各级海关证交所
省级单位港澳窝
重大涉外台国贸
部分补贴反倾销
县级政府不好管
基层法院权力交
注解:①被告为各级海关 、证交所;②被告为省部级单位,涉港、澳案件;③重大涉外案件、涉台案件、国际贸易案件;④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⑤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的案件。

除了以上列举,其他一审一般由基层法院审理。因此省公安厅的行为,由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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