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方此前有过一个合同,此次乙方是在甲方驻地与之续签合同,但事后意外的发现接待乙方的是丙方,并且,此后所有合同相关事宜都是丙方承办。
丙方事前没有说明自己是甲方的合作方,也没有告知乙方自己是谁,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丙方以甲方的名义和乙方签订了合同,以后并提供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售后服务。但在后来发生服务争议时,丙方先是狡辩不违约,后在理屈词穷的情况下,才向乙方申明:自己只是甲方的合作方,如有合同争议应与甲方解决。现查明,在签合同时,甲方已经失联,现被吊销,已经无法找甲方对质或追责。
这情况应如何追究丙方的责任?
谢谢回答!还有两个问题不吝赐教:
合同盖的甲方章,追究丙方违约的理由是什么?
乙方现可以证明在甲方所在地接待乙方的办事人员是丙方员工,其言行是代表丙方的职务行为,丙方员工不说明身份就上手商洽并办理了甲、乙方的合同(盖了甲方章),乙方自然认为“丙方以甲方的名义和乙方签订合同”,这么说有问题吗?
谢谢回答!
再问一句,合同盖的甲方章,丙方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所谓合作方就是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以什么案由起诉丙方呢?
建议你找律所当面咨询,针对甲方丙方的真实关系进行调查,或者针对甲方吊销后起诉股东能否达到目的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