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房屋共同共有的份额

民法典对于房屋共同共有的份额

共同共有房产的份额需要参照共有物的分割规则,即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房产的分割,而在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还需要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在协商之余,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则共有房产的分割按照其特别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协议分割是指按份共有人经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依据各共有人应得份额,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实践中,房屋分割协议属于无名合同,标志着共有关系的结束,这不同于《民法典》三百零一条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的表决规则。房屋分割协议,需经全体共有人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没有依约履行,其它共有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份共有人履行房屋分割协议。
实践中,如果共有人不存在房屋分割协议或者无法达成房屋分割协议,又存在分割必要和分割事由时,按份共有人只能通过诉讼等裁判方式请求分割房屋,即请求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价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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