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孩子的监护人需要什么资料

如题所述

一、 变更监护权 需要提交的 证据 材料有: 1、 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或 婚姻登记 机关的证明; 2、各自 抚养 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 伤残 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 房屋所有权 人了解其签订 租赁合同 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 债权人 的 债务 ,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 债权债务 关系的证明; (5)如果对方经济困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二、变更 监护人 的流程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向法院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 诉讼 请求;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三、变更监护人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 离婚 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 (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 监护权 ,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因此,若是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的伤害时,未成年人或者家属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申请更换监护人的。同时在监护人行使监护人的职责中,应当以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和关心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希望广大家长在照顾孩子时注意孩子的身心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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