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儿子的名字但房款是父母交的打官司怎么判?

如题所述

您好,不动产以房产证登记的名字为准,虽然房款是父母交的,但是房产证是儿子的名字,如果父母想收回房子打官司的话,父母可以提供出款凭证走法律程序可以向儿子主张要求偿还。
不动产的话一般以产权证为准,那么这个房子的权属人是产权人,如果产权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儿子的,如果父母想收回房子的话可以提供出款凭证走法律程序可以向儿子索取,不过儿子还是有权办理房子抵押贷款或者买卖过户的权利。
父母给儿子婚前买房,写在儿子名下的,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做分配。父母给儿子婚前买房,写在儿子夫妻双方名下的,这是基于对夫妻共同生活期望的赠与,属于有目的性的,可通过诉讼证明是由其出资,来收回。父母给儿子婚后买房,无论是否写在儿子名下,都属于其个人财产,只需要证明是由其出资,即可收回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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