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市医保卡可以再开发票吗

如题所述

好像确实有这样的规定
几天前,本报接到一位读者的报料:最近她经常在桃园二巷的“实康”和“远东”两家药店用医保卡买药,可是这两个药店都拒绝出具正规发票。不知药店的做法是否合理?
就此,记者咨询了远东药房,得到的答复是:医保中心就是这样规定的,顾客购药后,只出
具消费清单,这样做是避免消费者的二次报销行为。
随后,记者采访了太原市医保中心,这里的一位负责人说:“这两个药店的做法没有违反规定,消费者用医保卡到药店消费,对方必须出具消费清单(消费金额、节余金额)等内容,但不能开发票。因为消费者用医保卡消费的钱只是一个数据,是虚拟的钱,药品售出后,药店必须先将数据传输到市医保中心的数据库,然后再将所开发票拿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对账,准确无误后,市医保中心才会向药店支付这笔费用。所以说,医保卡的消费,应该是药店拿发票找医保中心报销。
这位负责人说,消费者用医保卡买药,实际上是由市医保中心来埋单,当消费者把药买走后,市医保中心已经为其报销了费用,如果再让对方开发票拿去报销,就属于二次报销,这是不允许的,但是按照规定,药店应该向消费者出具小票之类的购买凭证。
刷医保卡不需给个人发票
使用医保卡在药店、医院交费到底该不该给消费者开发票?记者就此采访了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局医疗机构管理科王科长。
王科长解释说:“在药店、医院使用医保卡交纳费用时,药店和医院是不给开发票的。因为消费者在消费医保卡上的钱时是社保局在垫付。消费者持医保卡在医院就诊或者在药店购药,医院和药店先垫付消费者所使用的金额,药店和医院定期要到社保局结账,这时社保局将一段时间内消费者使用医保卡上的费用支付给医院和药店。在社保局支付给医院和药店的同时,药店和医院要给社保局开发票,如果医院和药店再给消费者开发票,就等于他们开了双重发票,上两次税,这样对医院和药店来说是不合情理的。”
王科长强调:在单位就职的工作人员,个人交费比例为2%,单位交费为6.5%,这样8.5%就形成了医疗保险基金池,再从基金池里根据年龄段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在3%~4.5%之间。这样一来大家所使用的医保卡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个人账户,账户里的钱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自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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