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条 凡在铁路车站内从事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以下同)和船舶以及搬运作业,无论其采用机械还是人力方式进行作业,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收费按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收据”(含定额收据)统一核收,统一清算。在站内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组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第三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收费项目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的装卸、搬运和杂项作业四种。第四条 货物的装卸搬运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各地区、各车站按其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标准核收,未发生的项目不准核收。第五条 计算整车和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的重量,整车货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第六条 整车货物的计费重量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及侧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车(包括平车、砂石车)装煤、焦炭;使用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装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冷藏车装运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重量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3、容积72立方米以下的40吨棚车,按30吨计费,但货物重量超过30吨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工业机械和农业机具类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重50%,按50%计费;超过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5、电子、电气机械及家具、搬家货物、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纸制品,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重60%,按60%计费;超过的按货车标重计费。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的50%,装二层按70%,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第七条 零担货物除《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有规定计费重量者外,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第八条 装卸作业距离
  1、除本条另有规定者外,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装火车系由车站规定的货物堆放地点装到货车上,卸火车由货车上卸至车站指定的货物堆放地点。但作业须在同一货区内,以一次完成为限。货物堆放地点与车辆的距离,整车、零担货物为30米,集装箱为50米。
  2、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和轨行式装卸机械,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的作业距离为其有效范围之内。
  3、人力装卸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货物,装火车时,整车包装论件货物的装车距离为20米,散堆装货物除木材、毛竹、草秸类的装车距离为20米外,其它货物的装车距离均为6米;卸车时以货物落地后距钢轨外侧不小于1.5米为限。装卸汽车的距离,不分货物品类一律为5米。
  4、凡超过上述规定的装卸距离,其超过部分另按搬运办理。
  计算距离的标准,由实际装卸货物的货堆(集装箱以其本身)中心起,以实际走行至车辆中心止。第九条 装卸车堆、拆垛高度
  货物装卸火车作业时的堆、拆垛高度,棚车为其车内高度,敞车、平车为机车车辆限界之高度内。
  货物装卸汽车作业时的堆、拆垛高度,机械或人机混合作业的为机械的起升高度内;人力作业的堆、拆垛高度为1.5米,其超过1.5米时,按超出部分的货物重量,每超过1.5米(不足1.5米按1.5米计)另加收一个人力堆、拆高费。
  高度的计算以堆放货物的地面(有站台作业时为站台平面)算起至实际装卸货物的高度止,单层码放的货物超高时,不收取堆、拆高费。第十条 搬运作业距离。
  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将货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指定的站内地点搬至站内另一指定地点时,整车、零担货物的基本距离为30米,集装箱为50米。超过上述距离的,另按超远搬运办理。第十一条 集装箱货物掏、装箱作业范围
  掏、装箱作业仅指在货场内的掏、装箱专用地点,将货物由箱内掏出码放或将货物装入箱内的作业。
  掏、装箱作业的同时,须取送重(空)集装箱和将货物装卸汽车的,另按实际发生的作业分别计费。第十二条 冷藏车加冰、盐作业范围
  系由站内的冰、盐库或指定的堆放地点取出冰、盐,碎冰后加入冷藏车冰箱内。
  由汽车卸下冰、盐,经搬运直接加入冰箱内的作业,其卸汽车和加冰、盐作业应分别计费,卸汽车作业费按加冰、盐作业费率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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