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前提是孩子已经入户,未满16周岁!
条件和程序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停止生育,且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夫妻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3)夫妻有两个计划外子女,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未满16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子女未满16周岁的;
(5)离婚前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被判由本人抚养,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从未生育过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
(七)再婚前,再婚夫妻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由另一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未满16周岁子女的;
(8)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放弃生育,且家庭中的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无法获得许可证:
(一)照顾生育
二胎的;
(2)父母均在国外,子女留在本市;
(三)生育未婚子女后不结婚的;
(4)单身人士(包括离婚者)收养子女;
(5)所有儿童均已死亡;
(6)再婚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离婚时各抚养一个,与第一次或从未生育的一方结婚,现已在家庭。
只有一个子女(如本细则施行前已领证[1990年10月11日],可换证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一)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必须申请,不申请的不得领取。
(3)不会向16岁以上的儿童发放证书。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开证明。
获得“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均为本市农村或城镇户口:
(1)由女方到单位(无单位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无单位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凭
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生委应在收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后3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配偶的许可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一方到单位(无单位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
离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复印件)。
(3)区县计生委应在收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后3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许可程序:
(一)夫妻双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均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许可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