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和继承的区别

承继和继承的区别

法律分析:
承继;继承 : 同:接着拥有或从事前人的东西或事业。及物动词。异:词义偏重不同。区别在于“承继”重向前的承接;“继承”重向后的延续:作为财产权利。
法律意义:承继,继承,有相通的意思,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在法律关系中,承继关系是最为常见的。供参考。承继和继承这是两个不同的词语,他们的意思侧重点和范围是有所不一样的。承继更侧重于向前的承接,而继承更侧重于向后的延续,所以在使用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仔细区分。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衍生问题:
信托财产承继是什么
信托财产承继可理解为继承信托财产。
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占有人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瑕疵的占有,但该占有人却出于追求某种利益的目的,以信托人身份并通过实施信托行为,将该项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瑕疵是否及于受托人,各国信托法因其固有的传统法律制度不同而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因主张动产物权的转移仅善意受让人能主张原始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其信托法规定,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有瑕疵时,因信托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故纵使其实施了财产转移,受托人也不会取得该项财产的财产权,信托行为也无由成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了物权公示制度,并赋予公示以公信力,主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权利外观,动产物权以占有为权利外观,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善意取得”理论。依此理论,如果前述占有人将有关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该转移时是善意的,则受托人对该项财产的占有应视为无瑕疵的占有,其占有应受法律保护,信托也因之而成立。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不能向受托人请求返还财产,只能向信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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