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有规定必须标注原料产地吗

如题所述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需要标注食品的原产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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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04
不是所有的产品都必须要标注原料的产地,一般的产品不用标注,有些产品国家有标准明确规定,必须要标注,这种的必须要标,如芝麻油等有规定是必须标识原料产地。若是分装企业,需要注明原产地的。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必须要标注: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其中具体涉及到哪类产品的时候,要看一下此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标准内提到必须要标注的才要标,否则可不标。一些厂家为了宣传其产品的卖点,特别注明了原料产地,只是一种营销手法,比如椰子是海南的正宗,荔枝是广东、广西的正宗。但是其实这种并不是国家要求必须要标注的,可不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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