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来讲小区,物业有管理小区的责任和权力,小区也是我们是大家生活的一个公众场所,现在很多人都有车,但是车位却特别少,如果让没有交钱买车位的业主也随便进入小区停车,那么对于那些交了钱买车位的业主来说,将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小区的这种规定是合理的,但是却不人性化,我认为以下几点需要改进:
1、业主有紧急情况
有很多情况,业主有一些着急的事情需要办理,他们即使没有能力出钱买车位,也应该有开车临时出入的权利,比如说需要紧急的接一些病人进出,或者说需要拉一些东西搬家等等,这些紧急情况都需要我们把车开到楼下,越近越好,这个时候小区如果阻止我们进入,可能会耽误业主的很多事情,这就显得非常不人性化,我觉得,小区应该细节化一些,比如说允许这个车主临时进出,之后留下电话,如果长时间不出来,有保安通知催促。
2、设立临时停车位
我觉得既然我们选择买了这个小区的房子,即使我们没有买车位,那么小区也应该有几个临时停车位,供我们临时处理事情停车,这样会很大程度的方便大家,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临时停车位的管理,小区一定要尽职尽责,避免一些人占有临时停车位一直不走。
3、轮流停车
还有一种方法我觉得比较可行,那就是小区对于有车的业主全部收取停车费,然后由大家对于停车位合理规划轮流停车,比如说今天轮到自己停车,自己可以把车停到停车位里面,如果没有轮到自己,可以自己到小区外面去寻找停车位,这样的好处是每位收取的费用较少,而大家却能全部得到停车的机会。
没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