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报账制原始发票应在县财政部门留存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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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报账制是参照世行管理办法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种资金管理办法。它是工程建设中依据工程资金预算,按照项目单元工程实施进度、监理程序、单项验收等先预付,依据县级报账制规定的合同书、有关表格和单据程序进行,后根据验收再报账结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此由县级财政或县农发办执行。

除下列资金外,凡中央、省和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到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均实行县级报账制:

(一)中央、省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另有拨付规定的;

(二)省、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文件中另有拨付规定的。

报账程序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以正式文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财政补助金额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启动资金在以后报账中予以抵扣。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提出报账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县级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报账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报账申请报告、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等。项目完成后的报账申请材料还应包括项目预决算、业务主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等。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账申请后,要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账申请,不予报账,申请材料退回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报账申请,按照上级文件的不同要求,保留原件作为记账凭证或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盖销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报账申请审核合格后,及时拨付报账资金。

 项目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项目申请,逐级报市(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单位收到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文件后,未能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或经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核实确实无法实施的;

(二)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弄虚作假,经核实取消项目的;

(三)上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责令调整的。

调整项目申请经市(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原项目资金转作新项目资金;逾期不提出调整申请或调整项目未获批准的,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逐级缴回市(省)级财政部门。

 职责分工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由项目单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一)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2、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材料;

4、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2、审核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参与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

2、审核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3、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

4、及时、足额拨付报账资金。

监督管理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报账资金项目的检查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建立健全会计档案。

对县级报账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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