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但是有一定的条件。法律没有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可持释放证到
民政部门领钱的规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法律依据:
《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
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1、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2、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
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3、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
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扩展资料:
审不合格的取消优惠政策
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