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到民政局真的可以领钱吗?

如题所述

有,但是有一定的条件。法律没有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可持释放证到民政部门领钱的规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法律依据:
《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1、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2、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3、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扩展资料:
审不合格的取消优惠政策
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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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19
这是可以的。
可以,有这个规定。对刑释人员要积极安排就业,解决生活出路。对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人员给予的过度性生活救助金(比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所在地司法机关协调民政局发给。
《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3-10
可以,有这个规定。对刑释人员要积极安排就业,解决生活出路。对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人员给予的过度性生活救助金(比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所在地司法机关协调民政局发给。
《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刑满释放人员基本权利:
(1)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不得歧视。
(2)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择业,依靠市场需求实现就业;鼓励、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推荐、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
(3)刑释解教人员回农村落户,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落实。
(4)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它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5)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6)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乡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7)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歧视刑释解教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刑释解教人员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3个回答  2022-03-11

    需根据情况而定,刑满释放人员确实生活困难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第十条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第十二条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第4个回答  2022-03-11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事”之
兴和县司法局妥善安置一名刑满释放人员
回家,对于一般人来说,是一种温暖的期待。而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说,回家更是他们在高墙内最大的渴望。
5月24日下午临近下班,兴和县店子镇任某来到司法局,称自己是刑满释放人员,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后减为无期徒刑,又减为有期徒刑,于2021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实际执行刑期19年9个月19天。现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满释放人员,请求司法局进行过渡性帮教安置,以解其燃眉之急。
司法局相关领导了解情况后非常重视,会同相关工作人员立即驱车前往民政局、店子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协调解决此事,经过多次研究、协商、调整,并征求任某本人及亲属同意后,确定了最终的安置方案。
为任某解决了住房问题,还为任某申请了临时救助金,提供米面粮油等日常生活用品,还安排其从事农村保洁员工作。至此,在县司法局、民政局店子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刑满释放人员任某的接收安置帮教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还获得了任某本人、亲属的高度认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次刑满释放人员的无缝衔接、临时安置、帮扶教育等工作,既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关怀和帮助,也给兴和县司法局特殊人员管理工作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带来一次考验。

据统计,自今年以来,兴和县司法局共计接收近20名刑满释放人员,面对特殊人员管控基数越来越大,工作力量越显薄弱的工作形势,兴和县司法局将继续通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人员管控的方式,坚持严格管控、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特殊人员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置帮教相关政策,有力促进了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地落实。(乌云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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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法制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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