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赂罪为什么大都不定罪?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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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19

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行贿者的追究不严,主要有以下原因:

1、是行贿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无奈行贿的,他们没有过错;

2、是行贿者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或减免处罚;

3、是有的不用物质行贿,查证比较难。

行、受贿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这意味着取证的艰难,如果对于一方不进行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则很难获取相应的证据。

因此,如果遇到难以突破的案件,在打击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两难选择之间,由于行贿犯罪相对受贿犯罪来说,对社会危害轻些,检察机关往往就对行贿者进行豁免以获取相应的证据。

这种豁免通常包括“强制措施豁免”——由羁押变为取保候审和“刑罚豁免”——对行贿者不起诉。

扩展资料

行贿目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贿罪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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