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最早形成与何时?有什么特点?

如题所述

中国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开始到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历时两千余年。尽管封建政权频繁更迭,但各朝各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监察制度的完善,它对防腐肃贪、整顿吏治、清明政治、稳定政权等方面都曾经发挥过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也给后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本文拟从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运行机制入手,通过考察它的创立、发展、成熟到逐步衰落的全过程,以期对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有所裨益。

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伴随着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的建立,“已产生了许多属于行政监察范畴的因素”。⑴春秋战国时期,掌监察的御史也已出现。但这个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监察机构,因此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得到确立。从秦、汉时期开始,国家机构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由此也形成了一套颇具规模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秦时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执掌全国监察大权。其下设御史中丞,监察殿中违法官员。在地方,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县”,一郡置守、尉、监三人,“郡守掌治其郡,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⑵汉时又略有改动,西汉初期在中央设御史府,中央监察大权由御史大夫执掌。其下设御史丞或中丞。西汉末年开始设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汉延续此制,御史中丞掌“监督百官,纠察不法”,汉武帝时设司隶校尉,不仅监督京畿地区的官吏,而且还可以奏劾中央统治机构乃至皇亲国戚。在地方,西汉初年,罢监御史,增设丞相司直监察数郡,“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⑶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每州派刺史一人,监察吏不廉、吏苛刻等事项。汉时已出现言谏官,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监察制度的格局。郡一级设有监察官员——督邮。负责监督所属县官吏的违法行为。
(二)封建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分裂、大**时期,监察制度在这一时期也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获得巩固和缓慢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在中央,魏晋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的管辖,完全**,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的**中央最高监察机构。西晋时,御史弹劾对象的层次有所提高。南朝时,中央监察官得到重视,地位提高,集中省从门下省彻底分离,开始掌封驳之任。在地方,三国地方监察体制多沿袭东汉之制。西晋置司隶校尉。东晋开始,罢司隶校尉,其职权由扬州刺史掌领,主要监督京畿官吏。在州一级仍置刺史作监察之职。郡置督邮。县级出现监察官员——廷椽,以监察县属的乡级官员。南朝在沿袭东晋地方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创置典签一职,作为地方的监察官吏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南朝扬州刺史的职能基本沿袭东晋,郡一级仍设督邮未变。北朝是我国统一多民族融合时期,战争频发,因此统治者一般不太重视地方监察制度,地方监察体制比较简略,基本沿袭南朝。
(三)封建监察制度的快速发展阶段——隋、唐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与此相系,监察体制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隋朝除御史台之外增设司隶台和谒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合称“三台”,御史台负责监察中央官吏,司隶台与谒者台监察地方。唐初,废除了司隶台和谒者台,创立了御史台“三院”制度,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执掌纠弹百官。殿院执掌纠察百官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察院又设六察御史,以加强对六部的监察。唐朝的谏官也已形成制度,并设置谏院,谏官掌“侍从赞相,规谏讽谕”,⑷形成了台谏并立的局面。在地方上,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 (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名,称巡按史,监察御史“掌分察巡按郡县”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和官吏不法贪赃案件。道一级行政体制的确立为宋代所继承,并有所变化。
(四)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强化阶段——宋、元
中国封建社会从宋朝开始进入后期。谏官从中书和门下省**出来,与御史合称“台谏”,出现了御史和谏官合一之势。北宋初期,御史台依然沿袭唐朝的“三院”制度,但神宗元丰改制后,“三院”出现了合并的趋势,台院的纠察百僚之职已被殿院和察院所取代。此外,御史台还设置了六察司,监督京师的统治机构。在地方实行路、府(州、军、监)二级行政管理体制,路级设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统称为“监司”。主要纠察地方官吏贪赃枉法,不尽职、不尽责等事项。府(州、军、监)的监察机构是通判厅,监察州县官吏。宋代路级监察体制除设监司外,某些时期还设走马承受,职责主要是探察边事。元朝时期,御史制度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成为与中书,枢密院相抗衡的机构。此时御史台只设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一台三院”制向“一院”制过渡。同时,罢谏院,不设谏官,实现了御史和谏官制度的合一。在地方,元朝创置了行御史台、提刑按察司与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庞大而周密的监察网络。
(五)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完备阶段——明、清
明清时期是中国**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监察体系也在明清时期达到了非常严密而完备的程度。主要表现,明朝初期,中央御史台的台、殿、察三院的职能并归于察院,三院合一。洪武十三年罢御史台,设置都察院,设立六科给事中制度,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作为**的监察机构,加强对六部的监察,科道并立。在地方上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司法与监察。按察使司下分十三道,由中央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巡回监察,同时设有巡抚与总督都御史,共掌地方监察。清朝的中央监察制度在明朝的基础上也获得了高度的发展。雍正元年,清世宗把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在军机处设置了“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在宗人府设置了“稽察内务府衙门”,从而丰富了清朝的中央监察体制。在地方上,省级设提刑按察司为一省最高司法监察机关。行省之下,又设道、府、县三级行政机构,将全国分为十五道(后改为二十二道),并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同时,以京师地区为特别行政区,设置了五城察院系统等。至此,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完备。

二、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借鉴
从以上简要的概括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体系的严密和具体,它作为封建国家机器上的平衡、调节装置,在封建吏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当今的政治改革与法治完善,特别是反腐败斗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无疑具有许多启示和可供借鉴之处。
(一)赋予监察机关及其官员以相对**的地位,以保证监察官员能**的行使监察权
中国封建时期监察的**性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是监察机关本身的**。为了维护皇权,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的同时,不断调整、完善监察机构。自东汉开始,御史台便成为**的监察机关。此后虽然各朝代监察机关的名称略有改动,但监察机关地位的**性却始终未变。其二是监察机关内部官员的**。中国封建统治自宋朝开始,就陆继的制定了宰相和执政不得染指中央监察官员选任的回避法规,因为统治者意识到,由宰相控制监察官员的选任权力,明显不利于监察官员对宰相权力的制约,容易造成“宰相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的弊端,这就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相对**,是中国封建监察运作机制上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为监察官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长官干预提供了制度保障,免除了监察官对行政长官的报复可能会影响自己前程的顾虑,敢于大胆地行使监察职权,有利于监察效能的更好发挥。
(二)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方式,以增强监察官员的职业成就感和责任心
在中国的封建**君主统治下,监察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非常严密的监察网络,但历朝监察官在整个监察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却十分微妙,这种微妙体现在监察官员虽然品秩都比较低,但却可以弹劾自皇帝以下的各级官吏。比如,西汉的御史大夫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但丞相、太尉秩万石,而御史大夫仅为二千石,御史中丞不过千石,侍御史、御史及刺史都只有六百石。隋朝时,司隶台的司隶丞从六品,司隶主薄从八品,司隶录事从九品。在唐朝,除御史大夫秩三品,中丞秩五品外,台院侍御史秩从六品下,殿院侍御史从七品下,而监察御史仅正八品。到宋、元、明、清直至清雍正年间,监察御史均为七品。但就是品秩只有六百石的侍御史却可以弹劾大司马、大将军,刺史则可纠察比他大的二千石的郡守,监察御史还可以监督六部尚书。封建时期的这种以卑察尊的监督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监察官员大胆工作,淡薄仕途观念,恪尽职守。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官权力颇大,使得各级官吏有所敬畏,也有利于排除政府部门和地方官对监察工作的干扰,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官员的违失行为,增强了监察官员的职业成就感和对监察工作的责任心。
(三)重视监察立法,从制度上规范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行为
封建君主为了有效地控制国家和社会,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从秦汉开始就非常重视监察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且不断通过制定监察法规,使监察机关能够依法监督各级官吏的行政工作。汉惠帝时就专门为御史行使监察权规定了九条之法。汉武帝时期诏颁六条,使之察巡郡县。隋唐时期监察法规更为具体,隋朝规定了司隶六部察郡。唐朝规定了州郡六察法和风俗廉察四十八条,重在纠察官员的劣风败俗、惩治贪官污吏。宋朝时期,监察法规建设又有所发展,制定了御史台仪制、御史台令、监司互察法及监察御史夫察法等。元、明、清时期统治者更加重视监察之法,相继颁布了专门性的中央监察法规。如元朝制定了《设立宪台格例》、明朝制定了《宪纲》、清朝制定了《钦定台规》、还制定了《都察院则例》、《互察法》等。这些历代封建监察法规为监察官员的巡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于提高监察的准确性和减少随意性,防止监察官的活动超越自身权限而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关注监察官的选任标准,以提高监察机关的整体素质
封建王朝的历代统治者十分关注监察官的选任标准。从秦朝开始,在选任官吏方面就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其后到隋朝时期,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且其作用影响到宋、元、明、清各代。虽然各个朝代的选任标准不可能完全一样,但都有一些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原则。主要体现为:(1)强调官吏的道德与作风标准。《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曾说“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2)博学多识、明于礼法。从唐代开始,把科举与监察官选任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监察官文化素质的要求明显提高。(3)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由于监察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文化等很多领域,工作面很大,所以要求监察官要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官多从县级官吏中选用,宋朝时期就有这样的规定,凡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中国古代时期的官吏选任制度为封建官僚队伍的补充提供了丰富的来源,也为监察官勇于尽职和善于尽职提供了基本保证。对于削弱封建裙带关系的影响,避免被监察者控制监察者,保证监察部门行使职权具有积极作用。
(五)建立健全封建监察官员的考核制度
封建时期的考核制度,也称“考课”、“考察”等。是对在职官吏的工作、政绩进行评价,以确定等级和升迁的制度。由于这种制度可以加强对监察官自身的管理,因此颇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历史上也在很早的时候就出现了关于官吏的考核制度。战国、秦朝时期,最早的考核制度——“上计制度”便已出现,实行定期对官吏进行考核。到了汉代,开始注意考核制度的法律化,《功令》、《上计律》、《考功课吏法》相继出台,并设置了固定的考核机构,初步形成了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发展到了唐、宋时期趋于完善,一整套严格的考课体系开始形成,唐代颁布了一系列考课法令和法规,如《旧唐书·职官》具体描述唐代的考核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同时还有考课方式、期限等的规定。宋代在继承唐代考课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增设审官院和考课院,专门负责对官吏的考课,考课的职权也不再属于吏部。到了明清时期,官吏的考课制度,已趋于完备。官吏考课制度的不断完善,说明了统治者对监察官员自身廉洁守法的重要性有了很清楚的认识,这些有力的举措对于纠正官邪,促进官僚队伍的尽忠职守,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参考资料: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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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16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3-16
汉武帝时设御史,代表中央巡查地方
第3个回答  2010-03-16
汉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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