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得分结果需要公布吗?

参与了一个综合评分的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公布中标单位的时候,没有公布每家公司的最终得分,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因为之前也参与过综合评分项目,是公布了参与单位的最终得分的。请问有没有政府法规明确规定了必须是要公布各参加单位最终得分?

政府采购完成后,相关的结果是必须公开的,但公开哪些结果,也是有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69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结果公告中,可以不公示各供应商的得分情况。
你曾经看到的各供应商的得分情况,那是代理机构自愿公示的。
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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