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以两希论说明西方文化的起源和发展

如题所述

希腊与希伯来两大文化体系至今对西方文化仍产生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希腊文化中的自然与理性,希伯来文化中的宗教意识,几千年来渗透到西方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为西方文明的不断进步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

中华文化曾经有着几千年的光辉历史,然而到了近代,由于文化封闭导致的衰朽使得中国大大落伍了。中国近代史上,众多仁人志士为探求富国强国之路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从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开始,中国开始了向西方学习的历程,然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最终的结果是失败的,于是有识之士试图从根本上变革政治法律制度,来使中国强盛。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充分借鉴了西方的法律思想,确立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和司法独立的政治结构,而《临时约法》最终只维持了短短一两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后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提倡的“民主立宪”同样也体现了法治的精神,然而对于中国来说,法律制度毕竟是舶来品,我们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很好的运作这套制度,“嫁接”过来的西方文化还不能完全适应本土的土壤,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社会的脱节越来越明显。其实,制度的建立和变更并不难,最困难的是如何逐步改变已经渗入到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心中的传统文化因子,从而使制度具有更为深广的社会文化根基。

西方社会的法治思想是我们一直都在学习借鉴的,尤其是当今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在不断探讨如何将西方的民主与法治与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相结合。因此,若要对西方法治思想有深入的把握,还需要从西方的法治传统的角度来进行考察,如果对西方文化追根溯源,最终归结到希腊文化和希伯来文化。

在讨论两希文化究竟是如何影响西方法治传统之前,首先有必要明确一下“法治”的概念。“法治”和“法制”是有区别的。“法制”侧重于制度层面,着眼于法律本身;“法治”则是强调运用法律制度进行治理和统治,强调“治”的过程。“法治”在本质上与“人治”是相对立的。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①]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奠定了西方绵延不绝的法治传统。由此而言,法治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治的实施要拒绝人治,第二,法治的价值追求至善。后来西方的很多学者对“法治”的解释也大体围绕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阐发。“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强调的是“守法”,“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强调的是“良法”,“守法”与“良法”构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两个重要的主题。研究两希文化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来考虑。

总的来说,两希文化对“守法”与“良法”两个方面分别都有所影响。对“守法”而言,希伯来文化的贡献要更大一些,这是由于犹太民族创立了犹太教并发展成后来的基督教,而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宗教的信仰。对于“良法”而言,希腊文化的贡献则更大一些,这是希腊文化崇尚自然与理性,并且哲学思想比较发达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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