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是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自2019年6月13日起,《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废止。
1目的编辑
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监督主体编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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