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让离休干部充分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根据我市医疗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我们准备从2011年4月1日开始,提高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的报销标准,具体为:原市内住院日床位费30元,现提高为日床位费50元,原转外地治疗日床位费40元,现提高为日床位费60元。
离休人员医保住院报销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异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离休人员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