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去年11月11日晚21时下班回单位宿舍后于21时50分到一楼热水房打水洗漱。当我下到一楼10阶时,由于没看到台阶上被别人洒的方便面汤踩上去,滑倒,一直滑到台阶底部。当时楼梯没有直射光源,很暗,而且地面涂着深红色的油漆,楼梯也很陡峭大概35度。楼梯上没有警示,宿舍保洁人员下班时间为24点,也没有及时打扫。当时只觉得很疼,想坚持一晚大概会好,疼得我一晚没睡。第二天上班时实在坚持不住,和领导说明情况后,一个人搭车到医院,诊断为骶骨下段骨折。医生要我住院治疗,但由于家庭困难,单位也不管交不起住院费,只能回家休养,有我母亲照顾至今。我有与单位领导的谈话录音为证。我想请教您在没有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起诉单位主张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精神损失费。在这次事故中我和单位各要承担百分之几的责任,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法院调解的金额的百分比是否可以作为我另案主张伤残赔偿金的依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建议和帮助。最后祝您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