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6-29
新《保险法》第16条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针对不如实告知进行的投保,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规定“保险公司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即明知对方没有如实告知而签下的保单,必须在30天内解除,超过30天则不得解除。“新《保险法》的这一修正,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投保单设计,严把承保质量关,避免带病投保,可以说过去是宽进严出,现在是严进宽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