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的规定,应建立一个有限权力的全国性政府。虽然这些权力非常宽泛,并自1789年《宪法》诞生以来有了极大的扩充,仍被认为全国性政府只享有《宪法》赋予它的权力;所有其他权力归属各州。《宪法》没有提及地方政府;人们普遍将地方政府管理理解为州而非联邦政府之事。
但是,地方政府并不是完全自治和独立。它们生存在州宪法和法律的整体框架里,如同美国各州生存在《合众国宪法》的框架里一样。的确有几个州,如康涅狄格州、新罕布什尔州 (New Hampshire) 和新英格兰 (New England) 地区,以及中部滨大西洋州2 (Middle Atlantic States) 的许多州,州政府运作得就像是当地社区的联邦政府。然而,在其他一些州,如爱达荷 (Idaho)、新墨西哥 (New Mexico),以及许多西部和南部的州,实际上权力较为集中,并小心谨慎地控制着其地方社区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