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 加班工资支付
(一)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对依法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对依法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部分公民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单位组织公益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五)非全日制人员的加班工资支付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二、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据此,职工的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三、 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加班工资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或者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均未规定的,按照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支付的工资报酬确定,依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