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的分公司被乙公司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问题

甲方的分公司职工与分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并申请了仲裁,被申请人为甲方分公司,在裁决书下达之前该分公司被乙公司合并,现在裁决书下达裁定甲方分公司有支付内容,请问该笔支付是应由原分公司的总公司支付,还是由乙公司支付?谢谢!!

1、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从你所说,“被申请人为甲方分公司”来看,甲方分公司是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因此,该分公司被乙公司合并后,是由乙公司支付了。
2、 《劳动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应该由乙公司承继权利和义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4-28
应由合并前原总公司或者分公司支付。
因为案例发生在合并之前。
第2个回答  2010-04-28
【法人 分立 合并 变更主体】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起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0-04-29
找甲方支付。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责任应由甲方直接承担。

甲方的分公司被乙公司合并,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只是资产的收购,对于分公司原员工来讲,不会因资产收购而由乙方承担。即使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也应当经过员工的同意才能生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