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1-19
从法律规定来看,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修正本)》规定,人民法院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当然,有法律知识的要求但不是刚性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修正本)》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因此,任法院审监庭长不一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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