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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的一个早上,胡某驾驶出租车,为抢客源,胡某看周围无交警,便闯红灯飞速行使。车到一个菜市场的时候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撞倒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由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胡某无驾驶 资格 。经过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分娩后,发现孩子(甲)残疾,经鉴定,甲伤残是因为王某受伤后服用的恢复药物(为治疗而必须服用)所致。于是在检察院对胡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时候,王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问:甲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对甲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但在实践中,甲所受到的损害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的:1、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生命健康权的侵犯。所以,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达到与在法律上赋予胎儿特定民事民事权利能力后大致相同的法律效果。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以母亲自己的身份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障碍。2、在母亲以自己的身份起诉要求赔偿时,将婴儿因受到损害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作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的一部分而提起诉讼。因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胎儿和母体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对母体的侵害造成了胎儿出世后必须接受治疗的后果,二者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样,通过上述两种方法,既以变通的方式维护了胎儿的本来应有而没有被现行法律认可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权、受抚养权等),又不会造成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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