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会判多久

如题所述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如果主观上不是明知,是不构成洗钱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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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09
洗钱罪,刑法规定:一、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二、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三、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8-15

法律没有明确的关于洗钱罪的立案标准,一个亿应属最高量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案例:帮忙处理受贿赃款 男子犯洗钱罪获刑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洗钱案件,被告人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杨某赃款人民币288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九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渝水支行办理3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业务,时任赣州银行行长赵某某(另案处理)向该公司索要了30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1月23日,该公司按照赵某某的要求由江西某公司开具5张共计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并由该公司业务员贺某交给了赵某某。

随即赵某某将其中一张6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给了时任赣州银行渝水支行行长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收到汇票后便找到被告人杨某,要求其帮忙贴现。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杨某通过柳州市某有限公司贴现580万元人民币,并按刘某某的要求将其中的288万元人民币借给了喻某某。

2015年4月18日,刘某某因赵某某被调查担心事发,便找到被告人杨某,明确告知被告人杨某帮忙贴现的60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其受贿款项,并与被告人杨某商量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调查承兑汇票的事情。

4月19日,刘某某告知被告人杨某,喻某某所借的288万人民币将会转到被告人杨某的账户上,要求被告人杨某保管。被告人杨某明知喻某某转至其账户上的288万元人民币系刘某某受贿所得,仍然为刘某某提供资金账户,4月21日,喻某某按刘某某的要求将288万元人民币转到被告人杨某提供的资金账户上。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杨某接到新余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刘某某掩饰、隐瞒受贿款288万元人民币来源的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法国家法律,明知喻某某转至其账户上的288万元人民币系刘某某受贿所得,仍然为刘某某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其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洗钱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最高检察院网-《刑法》

参考资料:新余法院网-帮忙处理受贿赃款 男子犯洗钱罪获刑

第3个回答  2020-01-10
第4个回答  2016-03-06
这得看金额的大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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