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法律现定刑事和民事的起诉顺序没?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一定的关联,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第五项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可以看出,
如果刑事案件的结果是民事案件的依据,民事案件是需要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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