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DB44/T296-2006《企业鞋类、箱包类商品服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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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鞋类、箱包类商品服务技术规范
(广东省地方标准)本标准于2006年3月16日首次发布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销售鞋类、箱包类(含腰带、皮手套)商品的技术、质量要求和经营服务要求以及申诉、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鞋类、背提包、旅行箱包、票夹、腰带、皮手套的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军工等特殊行业的鞋类、箱包类产品。
二、适用品种
皮鞋、聚氯乙烯微孔塑料拖鞋、旅游鞋、硫化布鞋、注塑布鞋、胶粘布鞋、普通运动鞋、轻便胶鞋、黑色雨靴(鞋)、彩色雨靴(鞋)、棉胶鞋、布面童胶鞋、注塑鞋、橡塑冷粘鞋、橡塑凉拖鞋、皮鞋、背提包、日用皮手套、运动手套、皮腰带、皮票夹、服装用皮革、鞋面用皮革、旅行箱包、皮凉鞋、手套用皮革
三、服务质量规范要求
1、经营者销售的鞋类、箱包类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单据),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售后服务规定由经营者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期限至少为30天,鼓励经营者制定严于本标准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建立鞋类、箱包类商品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同结构、材料、工艺的鞋类箱包类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每半年至少应在具有相关法定资质(要求已通过CNAL认可,下同)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应销售或只能作为处理品销售。经营者应妥善保存相应的检验报告,以备消费者查询。
3、鞋类、箱包类商品标志应符合第5章的要求。
4、鞋类、箱包类商品出售时,应当由消费者当场查验、试用,并由经营者介绍产品的材质及使用维护事项、售后服务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购物凭证(单据)。
5、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鞋类、箱包类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6、经营者销售的处理品应不影响正常使用,应在包装盒及购物凭证(单据)向消费者明示,在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做出详细说明。此类商品原则上不享受售后服务,但如经营者未做明示或未做出详细说明的,则一律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
7、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
四、申诉与处理
1、经营者对顾客提出的申诉应如实记录,积极应对,及时处理。
2、经营者应设置顾客投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做好投诉记录,调查核实,按照售后服务规定公正、合理地解决,不应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3、在售后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与消费者因鞋类、箱包类商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经营者应提供相应商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供消费者查看,如仍有争议,可到当地质量主管部门投诉,并委托具有相关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鉴定,鉴定的费用应由消费者先行承担。经质检机构鉴定证明有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并依据第六章第四条做出赔偿;鉴定证明没有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及样品损耗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4、对于难以判定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提供相应商品的由具有相关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鉴定报告来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鞋类、箱包类商品标志要求
1、制造厂名、厂址(或经营者名称、地址)、执行标准编号,不符合此项则视为“三无”产品;
2、产品名称;
3、主体材料如:牛皮、羊皮、二层革、合成(人造)革、织物或革与非革混合面等,背提包应注明面料、里料材料,产品主体颜色;
4、出厂检验合格证;
5、商标、规格、型号、货号;
6、详细的产品维护保养说明、售后服务规定、联系电话;
7、鞋类应注明中国鞋号、型。
六、退换、赔偿原则
(一)鞋类商品退换原则
1、鞋类商品在售出7日内(含7日,售出日期以购物凭证为准,下同),正常穿着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售价退货;售出7日以上,但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正常穿着出现以下情况,经营者应负责修理,不可修理或修理后影响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同款商品或等值商品。
(1)不符合产品标准中合格品质量要求。
(2)帮面裂,严重白霜,帮面接触地面磨损;帮脚断、裂。
(3)涂饰层脱落或龟裂。(擦色皮、打蜡皮、磨砂、龟裂纹等外观具有特殊风格的商品,在已经向消费者明示的情况下,特殊风格部分除外)。
(4)严重开线、开胶。
(5)主跟或包头严重变形。
(6)鞋跟变形、裂、断、松动或掉。
(7)勾心软、断或松动。
(8)鞋里明显脱色。鞋里磨破。
(9)外底或内底裂、断、凹凸不平影响穿着。
(10)鞋内突出钉尖(头),鞋内不平服影响穿用。
2、鞋类商品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正常穿着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不可修理或修理后影响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
(1)轻微开线、开胶、缺胶。
(2)鞋跟跟面严重磨损,跟面脱落。
(3)围条开胶、断裂。
(4)配件脱落。
(5)拉链掉牙、错牙、损坏、不顺畅。
(6)鞋带断裂。
(7)鞋垫松动、起翘。
(二)箱包类商品退换原则
1、箱包类商品在售出7日内(含7日),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售价退货;售出7日以上,但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正常使用出现以下情况,经营者应负责修理,不可修理或修理后影响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同款商品或等值商品。
(1)不符合产品标准中合格品质量要求。
(2)裂面、裂浆、缝线断、掉色。
(3)拉链掉牙、错牙、损坏。
(4)五金配件严重锈蚀或脱落。
(5)箱包密码锁失灵。
(6)旅行箱包走轮、拉杆卡阻。
2、箱包类商品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不可修理或修理后影响使用的,消费者应负责更换。
(1)边油出现轻微脱落、爆裂、发粘、严重黄变。
(2)配件脱落。
(三)换货的处理方法
1、符合换货条件,但经营者无同型号、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购物凭证(单据)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2、符合换货条件,并且经营者提供同型号、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应当以每天1%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以购物凭证(单据)的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上用和待修时间。
(四)赔偿原则
1、鞋类、箱包类商品的维修期不应超过15天,如确需超过15天,经营者需经消费者同意,否则每超过1天,经营者应支付消费者商品原售价1%的赔偿金。如在售后服务期限内维修或更换两次后仍在同一部位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负责一次性原售价退货。
2、鞋类、箱包类商品正常使用下在售后服务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且对消费者人身造成损害的,经营者除了应一次性原售价退货外,还应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无法协商的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3、如消费者确证在经营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或“三无”产品,经营者除了应一次性原售价退货外,还应赔偿给消费者商品原售价一倍的补偿金。
4、消费争议发生时,消费者应按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或投诉,不能用各种不良行为影响经营者正常营业给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否则经营者有权向消费者索取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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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26
这个好像是国家标准的,你到《工标网》网找找,那应该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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