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可以和非农业户口迁在一起吗?需要哪些材料

农村户口可以和非农业户口迁在一起吗?需要哪些材料

  1、在当事人与“非农业”户口一方的人员存在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的,并且当事人的年龄、结婚年限等符合当地的要求的;
  2、在对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入对方的户口所在地挂靠(此时,当事人也会成为“非农业”户口)。

  一,迁移户口的手续,需要的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1
一、凡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居民需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1、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
  2、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要的证明村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判给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须有法院离婚文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5)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须有残疾证明);
  (6)16--18周岁在校生证明。
  3、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
  (1)接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户口。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每人带三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3)落户后,再持户口簿,“农转非”指标凭证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属、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责任区民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日内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报市公安局审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内退回原申报派出所,派出所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市局不批准的户口材料,市局在下发批准的户口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户口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内答复审请人。因受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被批准的户口材料,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其它种类“农转非”按照归口部门规定办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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