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号新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这里面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特指吗?什么是政策性房屋买卖,是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吗?
求大神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限套型、限房价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
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予配合当地政府处理该类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又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也就是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这一条吗?比如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而主张违约金的案子,不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权,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了吗?
追答你好,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然适用这一条,只是因为政策性房屋特殊,才在条款中注明解释,普通的商品房纠纷就是不动产纠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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