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时期法律体系的宏观架构

如题所述

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要素主要由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七个基本法律部门构成。(1)宪法及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宪法相关法是同宪法关系最直接、最紧密、涉及国家主权、政治制度和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如:立法法、选举法、监督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组织法、港澳基本法等。(2)民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商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民商法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收养法破产法、海商法等。(3)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涉及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档案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4)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指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如: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指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如:有关财政、税收、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包括统计法、票据法、担保法等。(5)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6)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7)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以下基本特征:(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我国法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客观规律提供了理论指导;(2)集中反映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3)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形成和发展,结合国情,从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为我所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最可靠的制度保障;(4)体现鲜明的时代特点,集中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充分肯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时代特点。

我国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立法的主要任务是:一是适时修改宪法,把党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及时载入宪法,使之制度化,二是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立法,三是继续加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四是继续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要继续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于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原则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衡量立法质量的最根本标准,也是人大代表审议法律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具体原则主要有:(1)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立法应当始终遵循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2)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就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不得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更不得在立法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4)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5)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各国家机关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立法既要遵循法定权限,又要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越。

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限。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限其中“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外,各级国家机关还有权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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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4
还有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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