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十八年,离退休年龄不到四年,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借我劳累患病之际,强逼我回家养病,并承诺:有亊叫你再来。病瘉后,多次要求上班,但被告因“没有亊”为由,迟迟推托不允,纯属变相无效辞退。被告自始至终也有真实意思的表示,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公示和告知义务,又侵犯了法律赋予我的知情权,还重失法律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迄今,一没拒发工资的通知; 二没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三没任何经济赔偿; 四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法官违反判决,我要求复查此案过时效吗?